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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3號
原 告 黃子洋
被 告 王淼堉
上列被告因99年度交上易字第24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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