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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李麗容
被上訴人 許嘉霖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交附民上字第39號中華民國99年6 月23日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雖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惟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本院撤銷原審法院98年度交訴字第242 號刑事無罪判決,並改認定被上訴人即被告有罪在案。
原判決誤認被上訴人上開刑案部分無罪並據以駁回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有未洽,應予撤銷。
二、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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