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勞安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鵬光律師
許慧如律師
白友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勞安訴字第6號,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崔玲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佳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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