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抗,1354,20101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354號
抗 告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琦然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19日所為裁定(99年度聲更字第7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黃琦然因毒品案件,經原法院99 年度聲字第2821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有刑事裁定、前案紀錄表可憑。

稽核本案執行檢察官不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理由,係認受刑人係通緝到案,嗣因另毒品案件經原法院羈押在案,難認有悔悟之心,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桃園地檢署)覆函可稽,且經原法院於99年10月19日向檢察署查詢結果,並無改變上開覆函而准受刑人易科罰金,有電話紀錄查詢表可稽,經審酌上開覆函並未說明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受刑人是否須入監服刑,始能矯正其反社會性格及維持法秩序,自有探究之必要,乃裁定將桃園地檢署99年度執更字第2751號所為執行指揮命令撤銷,由檢察官另為妥適之處理等語。

三、本院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壢簡字第2728號、99年度壢簡字第342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確定,嗣經桃園地檢署依序分別以99年度執緝字第597 號、99年度執字第6203號執行指揮書執行。

又因上開二罪合於數罪併罰,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9年8 月23日以99年度聲字第28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確定,桃園地檢署乃於99年10月13日換發99年度執更字第2751號執行指揮書執行,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原法院聲更卷第3-11 頁),然觀核受刑人99年7月20日聲明異議狀所載,顯係針對桃園地檢署99年度執緝字第597號、99年度執字第6203號執行指揮書之執行不當聲明異議(見原法院聲字卷第1-4 頁),則上開換發指揮書後,原指揮書之效力為何?是否業經註銷?均未見原法院查明。

又原法院於99年10月19日向桃園地檢署查詢,經承辦該股書記官表示:本件99執更字第2751一案,受刑人沒有聲請易科罰金等語,亦有原法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在卷可考(見原法院聲更卷第13頁),法院能否逕擴張受刑人聲明異議之範圍,認受刑人對更定應執行刑後所另換發之99年度執更字第2751號執行指揮書亦爭執其執行不當?是否有違不告不理原則?顯均有研求之餘地。

是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屬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法院詳予調查後,更為適法之裁定。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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