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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45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陳美英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所為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4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各審級法院對於被告之羈押權,各自獨立存在,案件(包括人犯)一經移審,原羈押裁定即失其效力,被告對之所為抗告之請求,即欠缺保護之必要,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羈押期間之規定即明。
本件原審於民國99年6月25日對抗告人即被告陳美英(下稱抗告人)之羈押裁定,及於同年9月25日延長羈押之裁定,因抗告人於判決後提起上訴,已移由本院另行羈押在案,揆之前開說明,原審之羈押及延長羈押裁定已不生效力,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所為抗告之請求,自無保護之必要,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祐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詠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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