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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819號
抗 告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撤銷緩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原裁定略以:受刑人前因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審以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2年,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並於97年7月4日確定。
受刑人嗣於保護管束期間內之98年12月3日再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起訴在案,有前揭案號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是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有未保持善良品行之行為,固堪認定。
惟遍觀全卷資料,均無足證受刑人有何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3第1項情節重大之證據資料,則是否可謂本件已有具體情節足認合於情節重大之緩刑撤銷要件,要屬有疑。
又以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均無其他犯罪紀錄等情,亦有卷附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按,而緩刑撤銷與否之判斷,重在「保護管束處分是否已不能收效」,倘單以受刑人偶一經起訴尚未判決確定之上開竊盜案件,即逕謂受刑人之違反行為已屬「情節重大」云云,尚非妥適。
檢察官聲請撤銷原審97年度竹北簡字第295號判決之緩刑宣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云云。
二、檢察官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8年12月3日18時30分許,侵入群紘有限公司再犯竊盜犯行,並竊得新台幣130,000元之款項,經檢察官於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受刑人於前案妨礙性自主案件經原審宣告緩刑並付保護管束確定後,不知戒慎其行,於緩刑並付保護款束期間內又故意竊盜案件,足徵受刑人於上開緩刑付保護管束期間,不知保持善良品行,自堪認受刑人確有不知悔悟自新,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法之必要,請撤銷原裁定,更為妥當之裁定等語。
三、按「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左列事項:一、保持善良品行,不得與素行不良之人往還」;
「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情節重大者,檢察官得聲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及第74條之3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且依該法第74條之3之立法理由:「因緩刑或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目的在藉此保安處分之執行,監督受刑人緩刑或假釋中之行狀與輔導其適應社會生活,期能繼續保持善行,以達教化或治療之目的。
倘緩刑或假釋中受保護管束人違反前條規定應遵守之事項,其情節重大者,而不能達其教化或治療之目的,足見保護管束處分已不能收效,得為刑法第92條第2項及第93條第3項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宣告或假釋之事由,檢察官及典獄長應聲請撤銷,爰增訂本條。」
觀之,撤銷保護管束或緩刑之事由以「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之事項,情節重大」為要件,宣告與否厥在「保護管束處分是否已不能收效」,此與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行審酌其他情狀,應逕予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又是否確屬「情節重大」,仍應斟酌確保保安處分執行命令之達成與宣告緩刑之目的而為認定,要非受保護管束人一有違反之情事即應撤銷該緩刑之宣告。
四、經查:受刑人於前案妨礙性自主案件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期間之98年12月3日18時30分許犯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5月10日以99年度偵字第155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原審於99年6月17日以99年度竹北簡字第24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此有本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8月11日新院燉刑少玄99年竹北簡241字第007608號函在卷可稽。
再參照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本件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並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因故意犯竊盜罪而於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3月宣告確定,足見本件受刑人之原宣告緩刑已難收其預期效果,即有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中之未保持善良品行行為,情節重大者,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2第1款、第74條之3第1項規定,從而,檢察官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自屬有據。
原審疏未詳察,以上開竊盜案件尚未判決確定而駁回本件聲請,即有不當,檢察官據此抗告指摘原裁定,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且認無發回之必要,自為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臻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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