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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926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6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新法施行之後,已廢除連續犯之規定,法院為避免因一罪一罰產生刑罰過重之現象,從而於定執行刑裁定之中,酌量審究被告之犯罪情節,於衡量定執行刑之刑度,皆類於舊法連續犯所科處之刑度,以達合於比例原則之法理,此即法官於自由裁量權運用之內部界限。
反觀本件原裁定附表之內所揭各罪,皆為施用毒品之罪,僅獨附表編號三所揭之罪為竊盜罪,衡諸上揭各罪所科之刑,均係有期徒刑1年以下,足見侵害社會法益尚非重大。
與販賣毒品、強盜等罪所造成治安之影響尤如天壤。
從而,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量刑之上是否適當?據此而論,請撤銷原裁定,酌量抗告人所犯皆屬輕罪,犯罪情節非屬重大,給予1次自新之機會,酌減刑度。
抗告人定珍惜此次機會痛改前非云云。
二、按刑法第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同法第第51條第5款復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
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
三、查:
(一)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即被告甲○○前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該罪名,經原審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9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9之所示。
其中,如附表編號1、2、編號4、5、編號6至9所示犯罪,各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1年4月。
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
此經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茲聲請人即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而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經核其其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所定之執行刑亦甚妥適。
(二)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意旨指抗告人所為侵害社會法益尚非重大,與販賣毒品、強盜等罪所造成治安之影響如天壤之別,而指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其量刑上不當云云,經核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許增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麗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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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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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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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1年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一二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 │ 否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8年度訴字第1124號判決) │ │
│之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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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8年8 月11日 │ 98年8 月10日 │ 98年11月11日 │
├──────┼─────────────┼─────────────┼─────────────┤
│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8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1486號 │ 98年度偵字第5078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124號 │ 98年度訴字第1124號 │ 98年度訴字第1203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8年12月7 日 │ 98年12月7 日 │ 99年2 月11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8年度訴字第1124號 │ 98年度訴字第1124號 │ 98年度訴字第1203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2 月8 日 │ 99年2 月8 日 │ 99年3 月22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12 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612 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79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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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四 │ 五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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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四五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9月 │編號六至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58號判決) │期徒刑1年4月(本院99年度│
│之刑 │ │訴字第152 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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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8年11月10日 │ 98年11月10日 │ 99年1 月5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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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8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 │
│案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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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58號 │ 99年度訴字第58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1 月29日 │ 99年1 月29日 │ 99年3 月1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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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58號 │ 99年度訴字第58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4 月13日 │ 99年4 月13日 │ 99年4 月26日 │
│ │ 日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 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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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60 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960 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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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七 │ 八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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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
│曾否與他罪合│ 編號六至九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 │
│併定其應執行│ (本院99年度訴字第152 號判決) │
│之刑 │ │
├──────┼─────────────┬─────────────┬─────────────┤
│犯 罪 日 期 │ 99年1 月23日 │ 99年1 月7 日 │ 99年1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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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其│ 99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156 號 │
│案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 ├──┼─────────────┼─────────────┼─────────────┤
│最 後│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 │ 號 │ │ │ │
│事實審├──┼─────────────┼─────────────┼─────────────┤
│ │ 判 │ │ │ │
│ │ 決 │ 99年3 月17日 │ 99年3 月17日 │ 99年3 月17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 │ 法 │ │ │ │
│ │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 │ 院 │ │ │ │
│確 定├──┼─────────────┼─────────────┼─────────────┤
│ │ 案 │ │ │ │
│ │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99年度訴字第152 號 │
│ │ 號 │ │ │ │
│判 決├──┼─────────────┼─────────────┼─────────────┤
│ │ 確 │ │ │ │
│ │ 定 │ 99年4 月26日 │ 99年4 月26日 │ 99年4 月26日 │
│ │ 日 │ │ │ │
│ │ 期 │ │ │ │
├───┴──┼─────────────┼─────────────┼─────────────┤
│備 註│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0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06號│基隆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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