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抗字第34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黃榮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裁定(99年度毒抗字第3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抗告人王黃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裁定抗告人送觀勒處所觀察、勒戒,提起抗告,經本院於99年11月19日以99年度毒抗字第34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依法不得再抗告,本件抗告人對不得再抗告之案件,再行抗告,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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