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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毒抗字第394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睿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23日第一審裁定(99年度毒聲字第1189號),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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