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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
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6月22日所為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
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附表漏列「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所示之罪,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因犯如附表所示1至5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7月6月,惟於裁定正本附表漏列「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5所示之罪,致正本與原本不符,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桂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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