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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2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敏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聲請撤銷羈押處分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 7月12日刑事裁定,提起抗告,經核其抗告狀內未敘述抗告之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407條之規定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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