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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184號撤回上訴確定;
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嗣由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881號駁回上訴確定,二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459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於民國97 年10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6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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