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220,2010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9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2,000元確定。

於民國97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7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3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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