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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麗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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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01 │ 02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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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公司法 │ 菸酒管理法 │ 懲治走私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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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已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5月 │
│ │裁定減為2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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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03月17日 │ 91年03月03日 │ 89年0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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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察 機 關│ 基隆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 基隆地檢署 │
│ │ 95偵5639號 │ 93偵9628號 │ 89偵4832號、 │
│及 案 號 │ │ │ 90偵11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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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智財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 │ │98重上更㈣44號 │
│ │案 號│ 96訴44號 │ 98上易64號 │(原法院誤載為98│
│ │ │ │ │上更㈣字第44號)│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04月26日 │ 98年09月07日 │ 98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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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智財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6訴44號 │ 98上易64號 │ 99台上4079號 │
│判 決├─────┼────────┼────────┼────────┤
│ │判 決│ 96年08月09日 │ 98年09月14日 │ 99年06月30日 │
│ │確定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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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隆地檢署 │ 士林地檢署 │ 基隆地檢署 │
│備 註│ 96執1978號 │ 99執169號 │ 99執1822號 │
│ │ (已執畢) │ (已執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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