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237,2010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治療,其期間至治癒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三年,上訴本院以91年度上訴字第2252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臺上字317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95年12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7 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69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