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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贓物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贓物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甲○○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上易字第3464號維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受處分人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之必要,經報請法務部核准免予繼續強制工作及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6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301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各乙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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