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手槍│ 強盜未遂 │ 傷害 │
├────────┼────────┼────────┼────────┤
│ 宣告之主刑 │有期徒刑三年一月│有期徒刑三年八月│有期徒刑三月,減│
│ │,併科罰金新臺幣│。 │為有期徒刑一月又│
│ │(下同)三萬元,│ │十五日。 │
│ │罰金如易服勞役,│ │ │
│ │以三千元折算一日│ │ │
│ │。 │ │ │
├────────┼────────┼────────┼────────┤
│ 犯罪日期 │85年6、7月某日至│95年12月26日晚上│95年12月26日晚上│
│ │96年5 月3日晚上7│6時30分許 │6時30分許 │
│ │時30分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桃園地檢96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11036號 │字第11036號 │字第11036號 │
├───┬────┼────────┼────────┼────────┤
│ │ 法 院 │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 後├────┼────────┼────────┼────────┤
│ │ 案 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753│96年度訴字第1753│
│ │ │1318號 │號 │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7年7月31日 │ 97年2月1日 │ 97年2月1日 │
├───┼────┼────────┼────────┼────────┤
│確 定│ 法 院 │ 最高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 案 號 │98年度臺上字第 │96年度訴字第1753│96年度訴字第1753│
│ │ │3949號 │號 │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6月24日 │ 97年7月10日 │ 97年4月15日 │
│ │ │ │ (撤回上訴) │ (撤回上訴) │
├───┴────┼────────┼────────┴────────┤
│ 備 註 │ │附表編號2、編號3之罪經臺灣桃園地│
│ │ │方法院於99年2月1日,以98年度聲字第│
│ │ │4884 號裁定定應執行三年九月。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