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328,2010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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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9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同院96年聲減字第2615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96年訴字第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上訴駁回確定。

全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於98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67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又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85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經同院96年聲減字第2615號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同院96年度訴字第509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上訴本院,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3788號上訴駁回確定。

全案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811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

於98年3 月11日送監執行,有受刑人刑案紀錄簡覆表一份在卷可稽。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8 月5 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07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春秋
法 官 黃斯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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