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335,2010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2151號判處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95年10月14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1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恒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