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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所載犯罪日期欄誤載「96年12月24日」,爰更正為「96年12月24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各該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7日 │96年12月11日 │96年12月19日 │
├──────┼──────────┼───────────┼─────────┤
│偵查 (自訴)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3235號、97年度毒偵│第32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97年度毒│
│ │字第9、52號 │第9、52號 │偵第9、52號 │
│ │ │ │ │
├─┬────┼──────────┼───────────┼─────────┤
│最│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3月5日 │97年3月5日 │97年3月5日 │
├─┼────┼──────────┼───────────┼─────────┤
│確│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6年12月7日 │96年12月11日 │96年12月19日 │
├──────┼──────────┼───────────┼─────────┤
│偵查 (自訴)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字 │基隆地檢96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3235號、97年度毒偵│第3235號、97年度毒偵字│第3235號、97年度毒│
│ │字第9、52號 │第9、52號 │偵第9、52號 │
│ │ │ │ │
├─┬────┼──────────┼───────────┼─────────┤
│最│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3月5日 │97年3月5日 │97年3月5日 │
├─┼────┼──────────┼───────────┼─────────┤
│確│法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基隆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97年度訴字第51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97年4月7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7年1月21日 │97年1月21日 │96年12月24日為警採│
│ │ │ │尿前26小時內某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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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
│機關年度案號│第335、472號 │335、472號 │第3462、3463、3464│
│ │ │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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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53號 │97年度訴字第353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4月23日 │97年4月23日 │97年7月21日 │
├─┼────┼──────────┼───────────┼─────────┤
│確│法院 │士林地院 │士林地院 │板橋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353號 │97年度訴字第353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決├────┼──────────┼───────────┼─────────┤
│ │確定日期│97年5月19日 │97年5月19日 │97年9月1日 │
├─┴────┼──────────┴───────────┴─────────┤
│ 備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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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犯罪日期 │97年1月31日 │96年12月23日 │97年1月31日 │
├──────┼──────────┼──────────┼──────────┤
│偵查 (自訴) │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板橋地檢97年度毒偵第│
│機關年度案號│3462、3463、3464 號 │3462、3463、3464號 │3462、3463、3464 號 │
├─┬────┼──────────┼──────────┼──────────┤
│最│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7月21日 │97年7月21日 │97年7月21日 │
├─┼────┼──────────┼──────────┼──────────┤
│確│法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97年度訴字第1867號 │
│決├────┼──────────┼──────────┼──────────┤
│ │確定日期│97年9月1日 │97年9月1日 │97年9月1日 │
├─┴────┼──────────┴──────────┴──────────┤
│ 備 註 │ │
└──────┴────────────────────────────────┘
┌──────┬──────────┬──────────┬──────────┐
│ 編 號 │ 13. │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2月 │ │ │
│ │ │ │ │
├──────┼──────────┼──────────┼──────────┤
│ 犯罪日期 │96年10月10日 │ │ │
├──────┼──────────┼──────────┼──────────┤
│偵查 (自訴) │士林地檢97年度毒偵第│ │ │
│機關年度案號│1934、2172、2178、 │ │ │
│ │2673、2946號 │ │ │
├─┬────┼──────────┼──────────┼──────────┤
│最│法院 │臺灣高院 │ │ │
│後├────┼──────────┼──────────┼──────────┤
│事│案號 │99年度上訴字第206號 │ │ │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3月26日 │ │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99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9年6月24日 │ │ │
├─┴────┼──────────┴──────────┴──────────┤
│ 備 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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