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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00、234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聲 請 人 袁健峰律師
陽文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本院99年度金上訴字第6號),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二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及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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