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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4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度台非字第473號判例及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判要旨參照)。
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各罪,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521號、98年度訴字第32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按。
依前開說明,本件於定應執行刑時,即應審酌該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決定之,本院經審上述界限後,乃酌定如主文所示。
三、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10款規定,應與前開有期徒刑部分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 最後事實審法院誤載為嘉義地方法院;編號2、3所載之偵查案號均漏載97年度偵字第548號、886號、889號,97年度毒偵字第251號、第452號,98年度偵緝字第142號、98年度偵字第2345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均漏載98年度訴字第322號,均一併指明,並更正如本裁定附表。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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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偵查機關年度│最後事實審│判決│確定判決之│確定│備 註│
│ │ │ │日期│案號 │法院 │ │法院 │ │ │
│ │ │ │ │ ├─────┤ ├─────┤ │ │
│ │ │ │ │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法│ │ │
│ │ │ │ │ │法院之案號│日期│院之案號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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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槍砲│有期徒│95年│臺灣嘉義地方│臺灣高等法│96年│同左法院案│96年│ │
│ │ │刑3年 │11月│法院檢察署95│院臺南分院│9月 │號 │11月│ │
│ │ │,併科│14日│年度偵字第82│96年度上訴│13日│ │22日│ │
│ │ │罰金新│ │33號 │字第858號 │ │ │ │ │
│ │ │臺幣4 │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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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贓物│有期徒│96年│臺灣宜蘭地方│臺灣宜蘭地│98年│臺灣宜蘭地│99年│與編號3 │
│ │ │刑6月 │8月 │法院檢察署97│方法院97年│12月│方法院97年│2月2│、4定應 │
│ │ │ │5日 │年度偵字第54│度訴字第52│11日│度訴字第52│4日 │執行刑8 │
│ │ │ │ │8、886、888 │1號、98 年│ │1號、98 年│ │年。 │
│ │ │ │ │、889,毒偵 │度訴字第 │ │度訴字第 │ │ │
│ │ │ │ │字第251、452│322號 │ │322號 │ │ │
│ │ │ │ │,98年度偵緝│ │ │ │ │ │
│ │ │ │ │字第142、98 │ │ │ │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 │ │ │ │234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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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贓物│有期徒│96年│同上 │同上法院案│同上│同上 │同上│與編號2 │
│ │ │刑4月 │8月1│ │號 │ │ │ │、4定應 │
│ │ │ │日 │ │ │ │ │ │執行刑8 │
│ │ │ │ │ │ │ │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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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強盜│有期徒│96年│同上 │本院 │99年│同左法院案│99年│與編號2 │
│ │ │刑7年4│8月 │ │99年度上訴│4月2│號 │5月 │、3定應 │
│ │ │月 │6日 │ │字第464號 │8日 │ │21日│執行刑8 │
│ │ │ │ │ │ │ │ │ │年。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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