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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振球
法 官 彭幸鳴
法 官 潘翠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家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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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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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通危險罪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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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3 年併科│
│ │ │新臺幣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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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14日 │96年11月間至97年│
│ │ │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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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署97年度│桃園地檢署98年度│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5612號 │偵緝字第6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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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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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 97年度桃交簡字 │ 99年度上訴字 │
│事實審│ │ 第4618號 │ 第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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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97年12月12日 │ 99年5 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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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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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 97年度桃交簡字 │ 99年度台上字 │
│判 決│ │ 第4618號 │ 第42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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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98年1 月12 日 │ 99年7 月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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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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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桃園地檢署98年度│桃園地檢署99年度│
│ │ 執字第2473號 │執字第10480 號(│
│ │ │僅徒刑3 年部分與│
│ │ │編號1 之罪定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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