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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
茲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遲中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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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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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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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有期徒刑八月。 │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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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8年5月12日上午 │98年5月29日上午 │98年6月30日下午 │
│ │某時許 │8時許 │4時1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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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8年度毒│新竹地檢98年度偵│新竹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偵字第573號 │字第5383號 │字第5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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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最 後├────┼────────┼────────┼────────┤
│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89 │98年度審易字第 │ 同左 │
│ │ │號 │744號 │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8年11月2日 │ 99年1月21日 │ 99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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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同上 │ 同上 │
│ ├────┼────────┼────────┼────────┤
│ │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89 │ │ │
│ │ │號 │ │ │
│ ├────┼────────┼────────┼────────┤
│判 決│確定日期│ 98年11月2日 │ 99年2月14日 │ 99年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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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苗栗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202號 │字第1998號 │字第1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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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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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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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之主刑 │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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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日期 │98年7月2日上午5 │98年7月2日上午10│
│ │時許 │時30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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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98年度偵│新竹地檢98年度偵│
│年度及案號 │字第5383號 │字第5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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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 案 號 │99年度審易字第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744號 │63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99年1月21日 │ 99年5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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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 法 院 │ 同上 │ 臺灣高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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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 號 │ │ 99年度上易字第 │
│ │ │ │ 636號 │
│ ├────┼────────┼────────┤
│判 決│確定日期│ 99年2月14日 │ 99年6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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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新竹地檢99年度執│新竹地檢99年度執│
│ │字第1998號 │字第1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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