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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10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併科新台幣180,000元確定。
有期徒刑部分,受刑人自民國94年1月6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8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0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57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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