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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後,於91年2月18日移送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於99年8月10日核准假釋,爰依法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曾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初玲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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