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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16號),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褫奪公權8 年確定。
民國91年5月21日送監執行,99年8 月1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99年8 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91號函、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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