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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執聲字第10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有最高法院民國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本件受刑人甲○○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附表編號2、4之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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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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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賭博 │重利 │重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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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減│有期徒刑1年8月 │
│ │ │為有期徒刑7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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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6年7月間某日至 │93年間某日、94年│95年11月間某日、│
│ │96年10月間某日 │3月間某日、94年 │95年12月間某日、│
│ │ │間某日、95年3月 │95年底某日、96年│
│ │ │間某日、95年4月 │初某日、96年1月 │
│ │ │間某日、95年6月 │間某日、96年3月 │
│ │ │間某日 │初某日、96年3月 │
│ │ │ │間某日、96年5月 │
│ │ │ │間某日、96年6月 │
│ │ │ │間某日、96年7月 │
│ │ │ │間某日、96年10月│
│ │ │ │間某日、96年11月│
│ │ │ │間某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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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7年偵字│板橋地檢97年偵字│板橋地檢97年偵字│
│年度及案號 │第10380、11029、│第10380、11029、│第10380、11029、│
│ │14358號 │14358號 │143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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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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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726│98年度上訴字第42│97年審易字第1827│
│事實審│ │號 │68號 │號 │
│ ├────┼────────┼────────┼────────┤
│ │判決日期│ 98.6.24 │ 99.4.6 │ 99.4.6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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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板橋地院 │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訴字第3726│98年度上訴字第42│98年度上訴字第42│
│判 決│ │號 │68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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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8.6.24 │ 99.4.6 │ 99.4.6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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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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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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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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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8月 │
│ │有期徒刑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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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3年底某日、94年│97年3月10日晚間 │
│ │間某日 │21時許至翌日上午│
│ │ │9時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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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板橋地檢97年偵字│板橋地檢97年偵字│
│年度及案號 │第10380、11029、│第10380、11029、│
│ │14358號 │14358號 │
├───┬────┼────────┼────────┤
│ │法 院│ 臺灣高院 │ 臺灣高院 │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42│98年度上訴字第42│
│事實審│ │68號 │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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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 99.4.6 │ 99.4.6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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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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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99台上字第3873號│99台上字第3873號│
│判 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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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99.6.24 │ 99.6.24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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