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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98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上訴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285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9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6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魏新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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