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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3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372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於98年11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81號函及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以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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