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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黃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7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即黃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原名黃鴻文)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926號案件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所犯詐欺案件,業已確定在案,並於97年9月12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揭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2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6781號函核准假釋,有上述函及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受刑人應於假釋後所餘刑期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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