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先後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誤載為99年5月11日,應更正為98年5月11日),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