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10,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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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茲據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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