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13,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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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1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上訴字第1143號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罪,態度良好,已深感懺悔,常與被害人良性溝通,並得到原諒,絕不會再犯。

且家中經濟不好,上有老母,下有五子待扶養,現經判處有期徒刑10年,應已無羈押之必要,故申請交保等語。

二、查被告因強制性自主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係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之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予以聲押。

茲被告業經本院於民國99年8月17日判決,論以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5罪)、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1罪)、及恐嚇罪(7罪)。

均宣告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所犯分別為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4款所列之罪。

是被告前開羈押之原因並未因本案已判決而消失,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聲請意旨所執亦非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事由,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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