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25,2010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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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嗣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0,000元確定,於民國97年8月25日入監執行。

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林銓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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