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重利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誤載及漏載之處,業已更正如本件附表所示)。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及參酌附表編號1 至5 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 月,附表編號7 至18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附表編號19至41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