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39,201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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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3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94年度上訴字第1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7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自民國95年2月17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8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795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鴻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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