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41,2010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因犯妨害性自主罪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許必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郁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