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488,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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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麻醉藥品安非他命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更(一)字第699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2年易字第5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於民國94年11月25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2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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