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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536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嗣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39號駁回上訴確定,於97年7 月23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8 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 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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