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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聲請書誤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8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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