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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8 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3661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5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玉雲
法 官 邱滋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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