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2504,2010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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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238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民國97年10月14日入監執行。

茲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8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86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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