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除拘役刑外,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台幣陸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