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有期徒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吳炳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