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06,2010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