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536,20101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孝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6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孝陽所犯偽造文書罪等罪所處之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葉孝陽(曾冒名李思緯)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偽造文書罪、竊盜罪、妨害性自主罪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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