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551,20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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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伯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伯濤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巫伯濤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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