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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文杰原名賴韋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文杰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文杰因妨害風化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賴文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智慧財產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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