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笙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6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笙博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捌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廖笙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9之罪名、宣告刑欄誤載,應更正如附表編號9、編號10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向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